【关于】GPL协议在中国大陆是否受法律保护?

2024年07月18日 美高梅mgm1888

  GPL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协议在美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大陆GPL受法律保护吗?其他开源许可证如LGPL,BSD呢?

  可以看作一般协议,受保护程度参见合同法

  具体的情况看要对抗什么

  蟹妖。

  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没有直接与法规冲突的部分均会受到保护。

  所有类似的开源公版权修改享等等的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的要求,签署这些协议都受法律保护。

  与著作权无关。

  在下并非法律专家,只是个经验尚浅的自由软件开发者。

  GPL 在各都是一个新事物,在各个家都是通过一系列诉讼案件的法判决而被认可法律效力的。GPL 要求衍生代码必须以 GPL 授权,这一点各法律可能有不同见解。目前还缺少此类案件的判例。而自由软件基金会又不在活动,自由软件的作者通常也不热衷于版权诉讼。遇到 GPL 案件时,很可能无法保护 GPL 授权者的权利。

  2018年内有了第一个GPL相关的判例,建议自行上网搜索全文,我贴出一部分

  数字天堂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权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京知民初字第631号

  原告数字天堂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荷舒,北京市集佳律师事所律师。

  被告柚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刘玉萍,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所律师。

  被告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邹达,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

  原告数字天堂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数字天堂公司诉被告柚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柚子科技公司被告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柚子移动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京知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高民知终字第3610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上诉,维持本作出的上述裁定。依据原告及二被告向本提出的鉴定申请,本于2016年4月18日委托鉴定机构就相关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分别于2016年7月4日2017年5月4日向本出具鉴定意见。本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数字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丹丹王荷舒,被告柚子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富刘玉萍,被告柚子移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富邹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数字天堂公司诉称原告是HBuilder开发工具软件的著作权人。2014年9月,原告发现二被告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一款名为APICloud的软件。经过比对,APICloud软件抄袭了原告HBuilder开发工具软件三个插件代码输入法功能插件真机运行功能插件边改边看功能插件的源代码。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HBuilder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请求法判令二被告1连续1个月在其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新浪网36氪网CSDN网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50万,其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20万,公证费元,家图书馆调档费270元,计0元。

  被告柚子科技公司柚子移动公司同辩称一原告的HBuilder软件是GPL协议下的开源软件分支。根据GPL协议的规定,原告的HBuilder软件使用了受GPL协议保护的第三方软件源程序,其软件亦为开源软件,任何第三方有权在GPL协议授权下使用其代码并构建衍生软件品。因此,被诉APICloud的软件对于原告软件相关源程序的使用无需经过原告许可,二被告的被诉行为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二即便被诉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在考虑如下因素的基础上,原告所提赔偿请求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二被告侵权的三个功能插件并非被告的核心软件;被诉侵权的软件版本在线时间短;原被告双方的涉案软件均为免费软件;被诉侵权软件使用原告软件的代码量占比较;被告并不存在主观恶意。三原告有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综上,柚子科技公司柚子移动公司请求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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