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法院对分家析产案件中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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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8日 美高梅mgm1888

  现代法律意义上,分家析的概念

  从注重身份关系的分离转为

  注重对已有财的分配

  司法实践

  分家析的案件表现为

  有关系在各种原因导致的

  家庭基础丧失以后的有财分割问题

  本期对分家析纠纷

  分割家庭有财的原则进行解释说明

  推送相关裁判规则

  1.在分割家庭同财过程,应当坚持公序良俗原则,对赡养老人的家庭成员予以补偿丁一等诉丁五分家析案

  本案要旨在分割家庭同财过程,应该坚持公序良俗原则,在财分配上应充分考虑到家庭成员对有财的管理及对父母的赡养等因素,对家庭有财分配比例予以调整,加大对赡养老人的家庭成员的补偿数额,弘扬尽孝赡养老人这一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2.各家庭成员约定有房屋归一人所有的,应按约定履行,一方不得以撤销赠与为由主张分割王金荣诉王金成王金祥王金龙分家析纠纷案

  本案要旨家庭成员之间签订协议将房屋处分给某个家庭成员的,属于各家庭成员对处分家庭有财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性质为分家析协议,而非赠与人无偿将标的物赠与受赠人的赠与协议。该分家析协议是各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应予履行,其他家庭成员不得以撤销赠与为由主张分割房屋。

  3.家庭同有关系终止时,对有财分割若不能达成协议的,一般按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有人的贡献等因素王泉朱珍王诉张琴分家析纠纷案

  本案要旨分家析的前提是存在家庭财的有。家庭同有关系终止时,对有财的分割,应由家庭成员协商确定各自应得的份额。不能达成协议的,一般应按等分原则处理,并考虑有人对有财的贡献,适当照顾有人生生活实际需要等因素。

  4.分割家庭同财应坚持协商一致有利于物的利用按照贡献大分配和照顾弱者原则陆某沈某诉沈某分家析纠纷案

  本案要旨家庭同财分割原则上均等分割,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考虑有人对有财的贡献大,适当照顾有人生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分割。

  分家析案件的审理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民法通则意见第九十条规定在同有关系终止时,对有财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有人对有财的贡献大,适当照顾有人的生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由此,我们认为分家析的原则应当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协商一致原则

  分家析是对于家庭内部财的处分,由于家庭生活的自治性,对于家庭财的取得和使用,家庭成员内部最为清楚,家庭以外的人则较难明晰。因此,分家析应当以家庭成员协商为原则。在民间,通常采用析文书的形式将各方的权利义予以确定。

  析文书,在各地称呼不一,如分书分家单分单等,也并无统一格式要求,但往往要载明分家析的标的物分方法分得财者名单参与分会议人员名单等。凡承受财者,各执分书一份为拥有财权利之证明。参与析会议者都应在字据上签名,尤其是主持会议的人一般为整个家族有一定权威的人,以作他日之参考。通常讲,析文书应当由所有有人同作成,但是事实上,由于传统观念以及当事人对于法律制度缺乏了解,析文书在内容上可能与现行法律规定有些冲突,比如在某些析文书可能排除女儿或者其他财有人的有份额等。对于此类情况,要善于协调,并不能一概以合同无效进行处理。

  应当认识到,社会目前二元结构仍然十分显著,在不少农村地区,虽然物质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和进步,但是往往仍旧坚守传统的俗,特别是在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时候,民俗惯在农村社会生活仍发挥着现实作用。在农村,同一村落的生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模式风俗惯趋同,同村人之间生某种团体意识即所谓社区认同感,形成特定的内聚力和向心力。农民之间这种以互惠为基础的民间法是一套心照不宣的规矩,这种规矩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法的功能。析文书正是依据民间惯而作成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民间朴素的正义观念。因此,在诉讼针对那些与现有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分家析协议,如果一概认定无效,则无疑会导致较差的社会效果。我们认为,对于析文书原则上应当确认其效力,而对于法律规定的适格有人未被列入到析文书当的,则可以对相关财的分割作一定的调整。

  二有利于物的利用原则

  有财权先天有效率的问题。从经济的合理性角度,则是单独所有恒优于普通有。我物权法以定分止争物尽其用作为立法宗旨,所谓物尽其用,即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都要以发挥物的最大效用与最大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有财的分割也应以效益最大化作为价值目标,通过高效的分割程序有效的分割方法,使分割后的有财的效用得到充分发挥。

  效益最大化原则具体体现在有财分割方式的选择上。裁判分割的方式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折价补偿三种。按照物权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审判实践首先要考虑能否进行实物分割,只有在实物分割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考虑进行变价分割或者折价补偿的方式。采取变价分割和折价补偿的同弊端是有人要支付给拍卖变卖机构一笔费用,使有财减少,也会影响审理案件的时间和当事人权益的及时实现。因此,相比之下实物分割是成本最低更富效率的一种方式。但如果从物理属性上看,有财难以分割,或者虽然可以进行物理上的分割,但从经济价值看,分割有物会减损其价值的就不得进行实物分割,而应考虑变价分割或折价补偿。

  三按照贡献大分配原则

  鉴于权利的外观往往和权利的实际发生冲突,如不动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或者登记份额与实际出资不符。因此,从公角度出发,不能机械地按照权利外观进行划分,而应将对于有财的贡献作为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这里所谓贡献大,一方面包括对有物的取得上的贡献大;另一方面包括对有物的存续的贡献大,同时还包括对有所依存的家庭关系本身的贡献大进行评价。从而对于分配比例予以综合酌定。当然按贡献分配不能突破同财均分的原则,即应当在均分的基础上,按照贡献程度予以增减。

  四照顾弱者原则

  扶老携幼照顾弱者是我的传统美德,我家事立法一贯以照顾弱者为基本原则,比如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时,应当予以照顾。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在分家析当,仍然应当以照顾弱者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贯彻。如对于房分割当的无房屋且失去生活源的当事人,应当考虑首先保障其居住权。

  摘自沈志先主编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261263页

  最高人民法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90.在同有关系终止时,对有财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有人对有财的贡献大,适当照顾有人生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有财,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原标题法对分家析案件家庭有财分割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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